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自己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吗 |
释义 |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但是不是必须设立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独立懂事应当在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 一、企业兼并的风险是怎样的 企业兼并的风险: 1、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法律风险是指双方在并购前隐瞒一些不利因素,并购完成后给对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后果。现实中,更多的是被收购方隐瞒一些影响交易谈判和价格的不利信息,如对外担保、对外债务、实际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等。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被埋下巨大的潜在债务,使得并购公司的成本惨重; 2、律师作为为为并购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要注意尽量不要违反并购的法律规定,这体现在信息披露、强制收购、合法程序、一致行动等方面。如果董事会在收购上市公司时没有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或者独立董事没有单独发表意见,导致程序违法; 3、由于一些并购不是两相情愿,目标公司面临敌意收购时,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董事会必然会采取一些反并购措施。有些反收购措施自残严重,过于关注管理层利益,有些与法律冲突,极大地损害了公司股东的利益,导致并购两败俱伤。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哪些条件和需要哪些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人格、具有独立的财产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中包括应该有50人以下的股东;公司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正常运营。股东没有出资,公司就不可能设立。股东出资总额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如拍卖业至少需100万元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有明确的住所、名称及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其中组织机构一般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或股东会、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经理。 三、控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权利: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当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其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和福利性机构及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应当严格遵循法律和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及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与其他股东的权益。控股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实行人员与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义务: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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