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下情况法定继承人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1)有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 (2)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的; (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