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分公司 有 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具体内容为:第四十八条,公司 设立分公司 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 法规 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 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还有刻章备案、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报道。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还可以开分支机构基本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