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严禁借子女升学之机,以“升学宴”、“谢师宴”等各种名目宴请亲属以外的人员,收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 二、严禁参加除亲属之外的各类升学庆贺活动及送礼金、礼品; 三、严禁以任何形式通知本单位、本系统人员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参加任何人举办的“升学宴”、“谢师宴”及弄虚作假、巧立名目的“升学宴”、“谢师宴”等各类活动; 四、严禁使用公款或由管理服务对象承担应由个人支付的子女学习及其他费用; 五、严禁用公车接送子女入学、外出游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