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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抵押权的效力有何影响?
释义
    一、所谓抵押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在其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对其财产的限制和影响力。它包括抵押权范围的效力、抵押物的效力、优先受偿的效力,而法定抵押权的效力,关键是优先受偿的效力。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2、对孳息的效力: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3、对添附物的效力:
    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三、对抵押人的效力:
    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处分权。
    四、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1、抵押权的保全;
    2、处分抵押物的权利;
    3、优先受偿权。
    关于抵押权的生效时间法律有何规定?
    抵押权是一种法律协议,当资金借入人不能支付债券或票据所要求支付的款项时,它能够保护资金借出人。抵押权赋予资金借出人从协议中确定的资金借入人资产的出售所得现金中获得偿还的权利。
    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限法律有何要求?
    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不过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法律有何规定?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质押和抵押有何不同?
    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特征在于: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
    质权独有的特征是: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之间有何不同?
    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区别如下:
    1、最高额抵押权是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的担保,即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而一般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已经发生的特定债权,且该债权是独立的而非连续债权。
    2、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抵押担保的范围虽然可以确定,但具体担保的数额却无法明确,只存在一个“最高债权额限度”。而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既存的特定债权,担保的数额和范围一开始就是确定的。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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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1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