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内车胎扎伤,物业该承担何种责任? |
释义 | 物业公司在车辆安全方面的责任需根据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合同约定来确定。若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承担保管义务,则需承担赔偿责任;若仅提供停车场地租赁,则无需承担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若无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需结合其他情况来判断。此外,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也需考虑。在具体案例中,物业公司因未及时修复监控系统导致车辆损失,被判承担3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承接物业时应负责检查和修复共用设施设备的损坏。 法律分析 物业是否应担责,应先确定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有没有合同约定,如果有,则要明确物业对车辆承担何种义务。 1.如果物业公司承担保管义务,收费的性质就是保管费,这种情况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合同约定物业仅提供停车场地租赁,不承担对车辆的保管义务,收费的性质是车位费,物业对车辆被剐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要结合其他情况来看。 此外,还要看双方是否有过错,比如车主是否在指定的位置停车等。 事件经过: 陈先生停放在小区车库内的私家车轮胎被扎,调取监控时发现小区的监控均已损坏,陈先生一怒之下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松江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陈先生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去年6月20日,陈先生发现其停在小区地下车库内的两台私家车共8个轮胎被恶意破坏,警方勘查发现车库进出口监控探头均已损坏。陈先生更换轮胎发生费用一万余元。 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物业该不该对小区内车辆的安全负责。《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不承担业主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卫工作。但是,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且该违约行为导致业主财产或人身安全蒙受损失,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违约导致的赔偿。本案中,业主黄女士在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同时就已经和物业存在了合同关系,而且黄女士也是按照物业指定的位置停放车辆,所以其自身没有过错;而物业方面,虽说作案者与物业无关,但是物业的监控系统不够完善使其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忽,造成了安全隐患,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该小区的监控损坏,物业公司未能及时维修或采取其他相应的防范措施,致使陈先生的车辆轮胎被人为毁坏,嗣后公安机关无法追溯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被告物业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小区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尽管本案事发在被告承接物业当天,但被告作为接手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其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如有损坏,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弥补,故虽然陈先生车辆损坏事件已经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但仍不能免除被告的过错责任。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物业公司在车辆被恶意破坏事件中被判承担30%的赔偿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业主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并按照物业指定的位置停放车辆,没有过错;而物业公司的监控系统疏忽导致安全隐患,未能及时维修或采取防范措施,应对业主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尽管该事件发生在物业公司接手当天,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在接手物业时应对共用部位和设施进行查验和修复,因此不能免除其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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