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重伤害控制措施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起重作业人员须经有资格的培训单位培训并考试合格,才能持证上岗。 (2)起重机械必须设有安全装置,如起重量限制器、行程限制器、过卷扬限制器、电气防护性接零装置、端部止挡、缓冲器、联锁装置、夹轨钳、信号装置等。 (3)严格检验和修理起重机机件,如钢丝绳、链条、吊钩、吊环和滚筒等,报废的应立即更换。 (4)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定期检验、交接班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起重机运行时,禁止任何人上下,也不能在运行中检修。上下吊车要走专用梯子。 (6)起重机的悬臂能够伸到的区域不得站人,电磁起重机的工作范围内不得有人。 (7)吊运物品时,不得从有人的区域上空经过;吊物上不准站人;不能对吊挂着的物品进行加工。 (8)起吊的物品不能在空中长时间停留,特殊情况下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9)起重机驾驶人员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将故障排除。 (10)开车前必须先打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也应给予持续铃声或报警。 (11)按指挥信号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12)确认起重机上无人时,才能闭合主电源进行操作。 (13)工作中突然断电,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是否工作正常。 (14)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在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当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对于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7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好。 (15)当司机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的司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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