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7、民法典68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