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可以根据自己和孩子的意愿以及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要争孩子抚养权,法院判决儿童抚养权归属原则是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因此当事人应当从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双方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的综合因素,如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以及父母待人处事的特点、生活理念、道德素质以及对生活和学习的热情,都会影响到子女。确定争取抚养权时应尽量表现出这些优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