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件 张某借了小刘10万元,约定2007年6月1日前还款,李某为连带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因张某食言,小刘于2007年12月1日起诉张某要求还款。后张某未自动履行判决,小刘申请强制执行,张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连带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推定为6个月。 具体到本案,由于在担保协议中你们未约定保证期间,故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最后期限是2007年12月1日。在此之前,小刘必须有请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如起诉、申请仲裁、通知、催告等。若在此之前小刘只是起诉张某要求还款,对李某没有上述任何一种方式的意思表示,那么李某的保证责任到2007年12月1日已告消灭,小刘就无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了。(法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