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无力承担责任,担保人需要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继承人有力承担责任,则需先用所得遗产的价值担责。债务人死亡后,若其继承人无力承担责任,则担保人需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担保人应按照当事人间的协议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保证。若继承人有能力承担责任,则应由继承人先以其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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