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一般怎么赔偿? |
释义 |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患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因工伤造成的劳动者的人身伤亡、残疾和医疗费用等进行赔偿。 具体来说,工伤赔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因工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2. 工伤津贴:对于因工伤造成的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津贴。工伤津贴的标准为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因工伤造成的伤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根据伤残程度和工资标准而定。 4. 生活护理费:对于因工伤造成的重度伤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的标准为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十五。 5. 丧葬费:对于因工伤造成的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丧葬费。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应当购买工伤保险,对于因工伤造成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由工伤保险进行赔付。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或者工伤保险赔偿不足以支付全部费用,用人单位应当自行承担。 另外,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的赔偿不合理,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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