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权继承和赠与适用股权转让同意规则。 公司章程可以就股权继承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资格可以继承。 在继承人为原有公司股东,股权继承不发生任何障碍,因为这并未侵害公司的人合性,等同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在继承人不是公司原有股东的情形下,如果继承人继受股权,就有可能害及公司的人合性。 因此,此时,关于股权继承问题,就应当由公司表决是否同意,在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继承人继受原股东资格。 但是,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继承人继受股权,则异议股东可以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该股权,股权变现后,继承人获得股权变现价值; 此时,并未损害继承人的财产利益。这里需要澄清的是,继承行为的标的只能是财产权利,自然人的人身权一般不得继承。 因此,只要未害及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因继承发生的股权转让应当适用一般股权转让的同意规则。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