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力,未就业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无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经济收入,具有就业要求,积极寻找就业劳动者,可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证。 法律客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