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房屋居间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
释义 | 处理房屋居间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有: 1.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约主张违约金或服务费; 2.委托人规避居间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3.委托买卖双方为居间人保管的定金发生争议时居间人应否参加诉讼。 一、工程合同居间人没有约定该如何处理? 工程合同居间人没有约定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如果居间人促成工程合同的成立的,当事人需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向其支付的报酬; 2、如果达不成协议的,可根据合同其他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 3、仍不能确定的,可根据居间人提供的劳务来合理确定。 二、居间服务费合法吗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三、二手房买卖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报酬请求权。 2、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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