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对外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
释义 | 《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第二条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包括集体所有土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经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均按照本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 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经营期内向地方政府缴纳的用地费,不包括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第十一条规定:“依法租赁土地和租赁房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承租方或由租赁合同规定的一方缴纳土地使用费。” 一、土地使用权的使用 依法使用土地管理权,保护使用者的合法利益,避免使用者的不必要的损失。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具体程序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可事先向市、县国土部门申请预约,预约期内可优先获得指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申请预约用地,须持有外经计划部门申请投资建设立项的文件资料,与国土部门签订预约用地协议,交付预约金。 2.企业正式申请用地并与市、县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用招标、协议、拍卖的方式。协议、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国土部门缴付地价款;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向国土部门缴付地价款10%的定金,余额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全部付清。 4.土地使用者在付清全部地价款后30日内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5.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的,必须事先向原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土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地价,并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相关税费 1、地价款(土地出让金)2、资金占用费3、滞纳金4、土地使用费5、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6、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7、土地闲置费 8、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地价评估费11、出让土地预订金12、征地管理费13、土地补偿费14、青苗及树木补偿费 15、地上物补偿费16、劳动力安置费17、超转人员安置费18、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19、耕地占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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