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11月8日,江西与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重庆、贵州、云南、广西、浙江、甘肃、河南、辽宁、四川15个省(区、市)开通首次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工作,15个省(区、市)在江西省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居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无需回户籍地即可办理。 法律客观: 《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