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间接代理的承担责任是怎么认定的 |
释义 | 间接代理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如果获得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只对第三人的选任和对第三人的指示担责。如果未获得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则除紧急情况下,均由代理人担责。 一、只签名没盖章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只签名没盖章是否有法律效力需要分情况来看: 1、如果合同是由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的字,则合同有效; 2、如果签字的委托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合同的,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后,所签合同有效; 3、未经追认的,合同无效,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二、合同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 合同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包括: 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书不明确的,委托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明知委托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委托人利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其本人或者所代理的他人从事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待定合同多久才会生效 如果是由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导致的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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