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大犯罪团伙与犯罪集团的较量 |
释义 | 犯罪团伙和犯罪结伙在刑法上并无实际意义,只是习惯用语,描述人数较多的共同犯罪。刑法重点打击有稳定性、固定性、组织性的犯罪集团,而不是一般共同犯罪。将这两种共同犯罪形式合而为一会导致量刑不公。结伙犯罪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可以被一般共同犯罪所包容。因此,犯罪团伙实际上是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集合。 法律分析 在我国,有犯罪团伙犯罪活动,也有犯罪集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团伙和犯罪结伙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是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习惯用语,旨在描述人数较多(通常为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而并未在其中作进一步的划分,因而这样一个概念在刑法上并无实际意义。因为刑法所着力打击的是有稳定性、固定性、组织性的共同犯罪形式,即犯罪集团,而不具备以上特征的共同犯罪形式其社会危害性较之犯罪集团通常要小,刑法对其打击力度也通常小于犯罪集团。如果将这样两种在本质上存在差别的共同犯罪形式合而为一,则无法明确打击锋芒,甚至会将一般的共同犯罪也等同于犯罪集团,造成量刑畸重。至于结伙犯罪的概念,有些学者认为是指二人以上结帮成伙,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法律对其概念、特征、量刑上均未作出特殊规定,且这种形式完全可以被一般共同犯罪所包容,因此并无独立存在的必要。可见,所谓犯罪团伙,实际上就是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集合。 拓展延伸 犯罪集团之间的角逐:两大势力的对决 《犯罪集团之间的角逐:两大势力的对决》是一篇关于两个犯罪集团之间竞争和对抗的文章。这篇文章将深入探讨这两个势力之间的斗争,揭示背后的动机、策略和影响。通过分析双方的犯罪活动、组织结构和地盘争夺,我们将了解他们之间的紧张关系和背后的利益驱动。此外,我们还会探讨执法机构如何应对这种犯罪集团之间的对抗,以及对社会秩序和安全造成的潜在威胁。通过深入剖析这场角逐,我们将了解到犯罪集团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如何应对这种犯罪势力对社会造成的挑战。 结语 犯罪团伙和犯罪结伙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习惯用语,用于描述人数较多的共同犯罪行为。然而,在刑法上并没有对其作进一步的划分和特殊规定。相比之下,犯罪集团是指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具有稳定性、固定性和组织性,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因此,将这两种共同犯罪形式合而为一会导致量刑不准确,甚至将一般共同犯罪等同于犯罪集团。对于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形式,法律并未作出特殊规定,因此并无独立存在的必要。通过深入研究犯罪集团之间的竞争和对抗,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些犯罪势力对社会的挑战,以及执法机构应对的策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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