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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护人的其他权力包括什么
释义
    监护人由于智力、体力的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为继监护职责时,法律应赋予其辞任权或拒任权。总结各国立法关于辞任或拒人的正当事由包括监护人年高、疾病、残疾、远离被监护人或已担任多项监护事务,及社会工作过于繁忙等等。鉴于此,建议我国规定监护人如有以下事由时可以要求辞任或拒任:
    (1)年满六十五周岁
    (2)有疾病或残疾难以正常履行监护职责
    (3)因照顾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务特别繁忙
    (4)已经承担两个以上监护责
    (5)现役军人或担任政府要职公务繁忙等等。
    这样既有利于减轻监护人的负担,又能尽量避免因监护人的原因使被监护人的权益受损。
    我国监护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监护的期限。在实际生活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以18周岁为限。但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往往无限期,成为监护人后需要履行监护义务直到被监护人康复或死亡。长时间的监护责任极其繁重,而其他潜在的监护人却处于闲散状态,极易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因此,立法应对监护期限给以明确界定,既有利于对被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又不至于对监护人造成过重的负担。国外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491-1条规定:“除夫妻、直系卑血亲及法人外任何人无权对一成人的监护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监护人要求替换,并应予以替换”。《瑞士民法典》第415条规定:“监护人通常任期两年;监护人任期届满,经一般认可,继续留任两年;监护人连任四年后,有权拒绝继续连任”。德国的监护期限经过92年修订后确定保护人的任期最长为5年,最低每隔5年要重新选任。以此作为参照,可规定我国的监护期限为5年,最多可以连任两任,之后须重新确定监护人;其他暂未行使监护权的监护人有权对在任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在确定轮流监护人人选时应从有利于保护。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夫妻来说是没有监护人之说的,但是如果双方有一方没有民事能力的话,是可以设监护人的,因此,对于监护人我国也是有法律规定的,一般公民到了十八岁可以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就再也没有监护人的存在,一般自己的事情自己可以做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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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5:0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