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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宅基地能转让吗
释义
    农村宅基地不可以转让,可以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是同一村的村民,受让人必须符合宅基地申请标准,所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当地标准,转让行为必须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一、如何过户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使用,并且可以用来建造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需满足以下四点:
    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
    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符合以上条件,房屋买卖才能万无一失。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宅基地的使用权怎么认定?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政策
    (一)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1、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2、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3、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二)《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应通过申请并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具备村民资格。申请人必须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的村民。
    2、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申请提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占用农用土地作为宅基地,则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农用土地转用批准手续。
    3、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有效转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转让行为应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2)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使用权消灭。譬如出现地震、海啸、山洪、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宅基地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消灭。《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这里的“失去宅基地”除了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灭失的情形外,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或者国家征收而使农户失去宅基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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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22: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