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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续签合同变更工作地点,自己不同意,提出赔偿要求劳动合同支持吗?
释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因此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经营、政策等原因更换办公地点,这一行为一般会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但如果时间点恰好发生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则需要考虑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构成对原劳动合同条件的改变,关系到如果员工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可以在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下,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必要的、合理的调整。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应当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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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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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3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