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房产不能强制执行 |
释义 | 只要是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都能查封,都能执行。即便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即便该房子已出租(甚至租赁期限长达20年),即便该房子尚未取得产权证,即便该房子属于农村的房子。这些情况都不改变房产的归属,也都能够执行。当然,因为存在这些情况,有的房产不好变现,甚至是无法变现。除此之外,唯一住房的房产也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被执行人身体有病,那自然需要有医疗费用支出。根据相应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应当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若因为身体患病原因,那在保留费用的时候应当予以考虑。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有“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拍卖”的简单的认识,而相关的这些法律规定,实质上是对被执行人“衣、食、住、行”中基本居住权的保护,要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我们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唯一住房并不意味着就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比如,虽然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但该唯一房屋却是一栋非常豪华的别墅; 2、国家的立法本意,是出于对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的保护,而不是对他所有权的保护。居住权并非一定要通过拥有某一处房产来实现,比如还可以采取“大房换小”或者“以租代持”的方式来实现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需要; 3、被执行人因自身经济状况造成的居住问题,不能完全依靠牺牲债权人的利益来实现;否则,这会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利的影响。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于被执行人居住权的维护是应当是附有条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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