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抵押权设立的基本原则是:对于不动产抵押,原则上采登记要件主义,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对于动产等其他财产来说,则采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来说,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有效成立,但抵押权并未设立。 一、有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哪一个优先? 若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区分设立先后确定优先顺序:(1)先设立质权的,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2)先设立抵押权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因为即使先基于抵押合同设立的抵押权,若未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后设立的质权的质权人,此时质权人也是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清偿。 二、房屋抵押贷款怎么办 房屋抵押贷款的办理流程如下所示: 1、双方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携带借款合同、房屋产权证以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单身证明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登记; 3、房屋抵押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