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人都知道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是一年,即《劳动法》第82条所划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怎样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题目的意见》第85条划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又划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的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这里要严格区别“争议发生之日”和“事件发生之日”两个概念。申诉时效是从“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并非以“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劳动者碰到劳动纠纷时要留意搜集保留证据,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