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涉黑行为的定罪问题 |
释义 | 涉黑行为定罪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和包底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黑社会组织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申诉控告、变更强制措施,了解涉嫌罪名和案情并提出意见。 法律分析 涉黑行为的定罪:涉黑行为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底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几种罪名。 本罪的主体为社会公共秩序。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的主体要件。它的产生和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拓展延伸 涉黑行为的定罪标准与司法公正 涉黑行为的定罪标准与司法公正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在司法实践中,涉黑行为的定罪标准应当以法律为依据,确保公正、公平的判决结果。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涉黑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定罪标准的确定往往面临挑战。一方面,需要权衡罪行的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手段等因素,确保定罪标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司法公正是定罪标准的核心要求,应当避免主观偏见和歧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和合法权益。因此,建立健全的涉黑行为定罪标准体系,加强司法机关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提高司法公正水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结语 涉黑行为的定罪标准与司法公正一直备受争议。在实践中,应以法律为依据确保公正判决。然而,由于涉黑行为的复杂性,定罪标准的确定面临挑战。需权衡罪行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保准确科学。司法公正是核心要求,避免偏见和歧视,保障被告人权益。建立健全的定罪标准体系,提升司法能力和独立性,提高司法公正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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