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又该怎么处理? |
释义 | 1、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 2、对证人实行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 3、对证人出庭作证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要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项目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外地证人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无固定工资收入人的劳动收入损失。至于具体的计算诉讼法,各地可以参照本地区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生活水平制定专门标准。 4、对公民加强法制及素质教育,提高其出庭作证的自觉性。 在实际案件中,也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作证,证人也需要具体一些法定条件。而要是证人拒绝出庭的话,此时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或者申请进行公证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承担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一、行政诉讼中的证人和鉴定人概念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接受询问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接受诉讼当事人、法庭的询问,有利于法庭查清案件事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接受询问是诉讼法律上的一项义务,亦是对国家的义务。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证人、鉴定人履行作证或接受询问的义务应与其享有的权利相适应。证人、鉴定人出庭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甚至涉及到他们的亲属。证人、鉴定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能否得到保障,直接影响到证人、鉴定人是否出庭作证、接受询问的积极性,同时,还会影响到其他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接受询问。因此,证人、鉴定人在进入诉讼之后,应得到特殊的保护。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仅此一项规定不能充分体现全面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在此保护范围、保护对象上健全对证人、鉴定人的保护力度。在保护范围上,不仅要保护证人、鉴定人的身体权不受侵犯,而且要保护证人、鉴定人的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以及相关财产权益不受侵犯;在保护对象上,不仅要保护证人、鉴定人本人,而且还要保护证人、鉴定人的亲属,如父母、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法院亦应对证人、鉴定人的近亲属的姓名、住址等情况进行保密。 实践中,一些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人员,由于对证人、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客观上为当事人骚扰或者打击证人等提供了便利,这是应当引起注意的。 证人的保护程序: 证人申请及责任机关依职权主动采取保护,是进入证人保护的第一道程序。证人的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因为在某些时候由于情况危急,要求证人提供书面申请是不合实际的。所以证人的口头申请保护同样可以启动保护程序,但责任机关应做好相关记载备查;责任机关依职权主动采取保护必然启动保护程序,在某些时候,由于证人本身并未意识到危险的到来,但责任机关却在诉讼活动中发现了针对证人的业已存在的危险,如果责任机关不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这种危险就会演变成灾难的事实,其后果应当由责任机关来承担。在保护程序启动后,责任机关应当针对具体的案情采取保护措施、实施保护行为,直到危险消除。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由谁来承担 一般是由败诉方来承担。针对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之后产生的费用一般都是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在司法解释层面上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机制是做出了专门规定的,其中有着明确的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的当事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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