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在证据合并之前,双方应当准备以下证据: 1. 书证:包括合同、收据、发票、证书等书面材料。 2. 证人证言:指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 3. 当事人证言:包括原告、被告等自己作证的证言。 4. 鉴定意见:指经过司法鉴定机构或专业人员鉴定的意见。 5. 手续文件:如诉状、答辩状、裁判文书等。 6. 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资料。 7. 实物证据:指物品、场地等可以作为证据的实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提交证据。对有特殊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其提交证据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四条规定:“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证据在原则上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收集齐全。举证期限终止后收集的证据,一般不得作为举证的根据。” 综上所述,双方在证据合并之前,应当准备充分的证据,以便在庭审中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