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为:1.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或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4.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须具有可代为性,必须是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