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区别:最高额保证是对将来发生的不确定债务担保,设定的担保对象一般是将来发生的债,这些债务将来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债务额是多少也不确定。普通保证是对实际发生或已确定、特定的债务担保,普通保证作为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具有完全的附从属性,一般情况下,保证随所担保的债务发生而成立,即先有债务而后才能设定保证,即便签订保证合同时债务尚未发生,该债务在未来发生的时间、数额都可以确定在合同中明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