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假借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造成对方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行为都违背了诚信原则。 法律分析 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要看当事人是否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故意隐瞒有关重要事项、提供虚假情况、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可以按照约定或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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