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批捕后 取保候审 归公安机关办理,被公安执行 逮捕 后,案件还没有移交到检察院,这个阶段属于侦查阶段,案件仍然由公安局 管辖 ,申请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应当交给公安局办案人员。 《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 拘役 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