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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
释义
    律师分析:
    《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农业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坚持市场导向,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将被征地人员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多渠道筹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机制,提高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水平。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征地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安排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生活补贴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
    征地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的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费,可计入征地成本。
    第六条 需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分为:
    (一)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就业阶段人员”)。
    (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养老阶段人员”)。
    第七条 就业阶段人员可以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就业存在困难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就业援助政策。
    就业阶段人员自主创业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服务及各类创业扶持政策。
    就业阶段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费补贴。
    区政府要在落实本市各项就业培训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帮助就业阶段人员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
    第八条 征地单位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
    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费后,按照规定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和个人医疗账户,记录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未就业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也可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条 养老阶段人员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在征地时,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也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由征地单位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的基数和比例同第八条第一款)。同时,由个人缴纳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资金由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区政府补贴承担。一次性缴费后,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按规定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养老阶段人员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十条 征地单位可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生活补贴费。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生活补贴费资金实行市级统一管理,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由区政府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区政府制定。
    征地单位给予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费和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办法,区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落实就业和保障与土地处置联动。征地单位首先为被征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生活补贴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再办理土地处置的手续。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公安部门提供被征地单位人员户籍信息,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供被征地单位土地信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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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23:5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