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不能办理协议离婚? |
释义 | 自从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以来,办理协议离婚不再需要单位或居委会出具介绍信,当事人的隐私得到保护,手续已经十分简化。但是,有些情况下,虽然离婚双方愿意协议离婚,但因为某些原因而不被婚姻登记部门受理而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深圳婚姻律师总结这些情况主要有: 1、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2、一方或双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心智、精神不正常的人; 3、结婚登记不是在国内办理的; 提醒大家:凡存在以上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一概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双方当事人准备好相关诉讼材料到法院起诉离婚。 一、港澳居民同内地居民在内地登记离婚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同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其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完全适用我国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仅在具体程序上有某些特殊规定: 1、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同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离婚当事人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二、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程序便捷 协议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的起草过程,应十分慎重,决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时最好请律师把关。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协议,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实施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十分便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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