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凡承办法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代理人、辩护人并接受吃请,或受邀参加娱乐健身旅游活动的,一律停职审查; 2、凡承办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隐弃证据,违背事实,枉法裁判的,一律停职审查; 3、凡承办法官在评估、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中,恶意串通,压抬价格,封锁信息,弄虚作假,制造流拍,使特定对象受益的,一律停职审查; 4、凡承办法官利用办案工作之便收受当事人及代理人、辩护人贿赂的,一律停职审查; 5、凡法院干警私下为当事人在本院打官司介绍律师的,一律停职审查; 6、凡法院干警故意向当事人或外界透露审判秘密,泄露不宜公开的审判内部资料的,一律停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