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土地权属的意思是土地的所有权及由其派生出来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统称,它是一束权利的集合,除所有权外,还有使用权、抵押权等物权及租赁债权。 土地权利的主体是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客体是土地权属的界址、土地权属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等级和价格等。土地权利可能因主体违反法律规定被剥,也可能由于某种原因造成结束或停止。 确定土地权属性质,必须查清土地的权属来源,即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最初取得土地的方式。 法律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第六十条 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