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女方父母出钱买车写的男方名字,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对男方的赠与。因为车辆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既然车辆在男方的名下,即为男方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参照司法解释对跟这种情况类似的购买不动产的处理,婚后父母出资给自己子女购买汽车,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应该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女方是没有权利分割这项财产的。 岳母决定出资赞助夫妻俩购买私家车是在双方关系存在期间,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是单独赞助的,就应该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以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旦离婚,应该按程序平分。与此相反的是,如果双方在结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或者车产,只要没有特别说明是赠送给夫妻双方,或者在房产车产上写上双方的名字,一般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应该属于个人资产,一旦离婚不参与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