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执行和解规定》重点规定了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明确区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二)明确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三)明确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四)明确恢复执行的条件;(五)明确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六)规定施行前最高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