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与界限 |
释义 | 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认定标准是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所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共同签字或追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负债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对于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若感情良好或分居是因客观事由,债务可认定为共同债务;但若感情恶化或已完全破裂,分居期间的债务可视为个人债务,因为经济关系已中断,夫妻不再共同生活。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看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所需要,如果是用于家庭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分居生活期间的负债怎么认定 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判断标准除了上述情形以外还应当根据分居的实际情况来区别对待。对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而是因为工作、医疗、子女就学、培训等客观事由引起的夫妻两地分居,在此期间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但是对于夫妻因感情恶化或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可慎重考虑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为在此情况下的夫妻分居,主观上夫妻间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已经结束了共同生活的状态,从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和条件,夫妻双方的经济关系已经中断,夫妻一方的财产收入已不以双方相互依存为前提,所得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分离状态,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经济生活主体;虽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但这只是身份关系而已。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债务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有失公允。 结语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取决于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所需。如果是为家庭生活所需,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分居期间的负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区别对待。如果夫妻感情良好或分居是由客观事由引起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然而,对于感情恶化或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可能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已经失去了共同生活的愿望和条件,经济关系已中断,形成了独立的经济主体。因此,认定此种情形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是不公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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