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合同抵押担保方式有什么 |
释义 | 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的方式有: 1、保证,是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一、有担保公司贷款合同的原件吗 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担保贷款就是根据借款合同或借款人约定用借款人的财产或第三人财产为贷款保障,并在必要时由第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一种贷款。 二、借款合同的担保可以采用什么形式 借款合同的担保可以采用的形式有: 1、担保,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以财产为债权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财产,优先受偿出售财产的价款; 2、质押,是指将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转让为质押的担保方式。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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