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鉴定人有权要求委托机关补充收取鉴定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的情形包括:原鉴定结论未彻底解决问题、新材料涉及已鉴定问题、遗漏需要解决的问题、当事人提出异议并附有理由和材料。补充鉴定可以由原鉴定人或其他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文书的组成部分。 法律分析 在鉴定过程中发现鉴定资料不符合鉴定需要的,鉴定人有权要求委托机关补充收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原鉴定结论只是解决了其中的一部分问题,并没有全部、彻底的解决所有的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 2、在鉴定人就某一专门性问题做出鉴定结论后,法院又发现或当事人又提交了涉及该问题的新材料。 3、在原委托鉴定时,遗漏了需要解决的问题。 4、有关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某些问题提出异议,并附有适当的理由和有价值的材料的。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拓展延伸 了解申请补充鉴定的条件有哪些重要要素? 申请补充鉴定的条件有以下重要要素:首先,申请人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具备申请资格。其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确保申请的有效性。此外,申请补充鉴定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以证明补充鉴定对案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申请人需要支付相关的鉴定费用,并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最后,申请补充鉴定还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案件性质、适用的法律条款等。综上所述,了解并满足这些重要要素是申请补充鉴定的条件。 结语 补充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当原鉴定结论无法完全解决问题或出现新的相关材料时,司法鉴定机构有权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可以由原鉴定人或其他鉴定人进行,并作为原鉴定文书的一部分。申请补充鉴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并支付相关费用,同时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了解并满足这些条件是申请补充鉴定的要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