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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以委托进行补充鉴定的有哪些
释义
    可以委托进行补充鉴定的情形包括:
    1、原鉴定结论只是解决了其中的一部分问题,并没有全部、彻底的解决所有的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
    2、在鉴定人就某一专门性问题做出鉴定结论后,法院又发现或当事人又提交了涉及该问题的新材料;
    3、在原委托鉴定时,遗漏了需要解决的问题;
    4、有关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某些问题提出异议,并附有适当的理由和有价值的材料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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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