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不予重新鉴定怎么办 |
释义 | 不符合本条所列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3日以内将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如果是进行伤情的鉴定,打人者对受害者的伤情鉴定有异议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提起从新鉴定,这是打人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安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打人者可以向上级机关单位投诉。但是如果是盗窃的话,公安机关已经对盗窃的物品价格进行了鉴定,盗窃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要求公安机关从新鉴定,这时公安机关是有权拒绝并告诉盗窃者不予许从新鉴定的。因为赃物价位的鉴定,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结果,事关司法公平。不少地方在进行赃物价格鉴定时往往较为混乱。即在同一案件中,几个部门都对赃物价格进行鉴定,而鉴定的价格又不一致,甚至相差很大,有时在执法机关内部多种结果并存,产生分歧。之所以会造成上述混乱现象,主要原因是:1、鉴定机构缺乏相对统一性,对于赃物的价格鉴定,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由哪些部门负责,结果只要与该物品有关联的单位都可以被请来鉴定。 2、鉴定人水平的局限性。法律规定鉴定人是有专门知识的人,这种规定显得不明确也不科学。鉴定人到底要达到什么样的水准很不清楚和规范。所以嫌疑人对鉴结果不服的提出复鉴一般不会采纳的,因为不同的人来鉴就会有不同的结果。如果嫌疑人对鉴定的结果有异议,并有绝对的证据可以在法庭审理时提供自已的主张和相应的证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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