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
释义 | 法律分析: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4) 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利用本行政区域内适合的厂房、校舍、商业设施等场所和设施,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场所。 鼓励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邻近社区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市)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常见病、慢性病诊治等基本医疗服务; (二)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体检、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延伸性医疗服务,推广中医药健康养老知识以及养生保健、疾病康复服务; (四)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服务; (五)根据需要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四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并设置老年食堂和助餐点,确保老年助餐服务覆盖所有社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餐饮企业为居家生活的高龄、失能及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服务。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集成养老服务资源,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走失定位等服务。 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邻近社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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