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规范建筑机械租赁市场应采取哪些对策 |
释义 | 规范建筑机械租赁市场应采取的对策 (1)切实加强建筑机械租赁市场组织和规划管理租赁业的宏观控制需要统一的归口部门管理。政府急需对租赁市场进行规范和整顿,建立负责租赁市场的规划管理机构是必不可少的,应根据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针对建筑市场的现况,尽快组织并成立跨行业的租赁协会,承担大部分在市场中政府已脱钩的职能。 (2)建立和完善租赁市场的准入机制,促进市场健康运营对建筑机械的资产进行全面普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就参与市场经营的建筑机械的准入许可和租赁资质等级评定进行规范。在建筑机械租赁经营的资质就位和业绩考核中,对业务素质差、缺乏责任感的租赁经营单位和个人,予以吊销参加市场营业资格,淘汰一批管理松散,就业风气不正的经营者;建立公正、公平、高效和廉洁的市场制度;创造有序、规范的租赁市场环境,以适应经济市场的发展。 (3)完善建筑机械租赁市场体制,实现资源配置市场化政府应出台扶持租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在建筑机械市场专业化管理由单纯管理型向效益型转变的过程中,必须明确建筑机械的所有权,简化投融资结构。只有全过程适用的法规简单,便于操作,财政优惠,才能真正改善中小建筑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租赁经营者参与竞争的技术环境,使社会资源配置更趋合理化和运营市场化。 (4)以控股公司为龙头,走联合控股租赁市场的道路建筑机械租赁市场应以建筑机械自身资产为纽带,完全退出或剥离国有资产,走联合控股租赁的道路,实现社会资源利用和集中控制,发挥各租赁企业存量的混合经营,并有选择地培植名牌建筑机械租赁企业,从政策上予以扶植。建筑机械拥有者只有根据市场经济中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进行市场运作,才能形成效益型的市场租赁机制,建筑机械租赁行业才能逐渐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总之,正确的经营理念,宏观的决策思路,规范的服务质量加一流的专业管理水准,决定了租赁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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