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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后果一般是什么?
释义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受害人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的,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责令欺诈胁迫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受害人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的,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关撤销该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发生无效的后果。
    欺诈行为,指欺诈人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事实而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即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而虚构事实、变更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为。欺诈行为可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胁迫一般会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以将要发生的、会造成被胁迫人生命、财产、名誉、自由、信誉的损害进行胁迫;
    (2)、以直接对被胁迫人或其亲友实施不法行为,造成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生命、财产、名誉、自由、信誉的损害进行胁迫。
    仓储合同的订立主体一般是什么?
    保管人、合同存货人是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仓储合同的主体。在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只能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也就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仓储合同的纠纷预防:
    1、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
    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4、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合同法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题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5、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这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不同。
    合同订立有什么后果?
    1.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即合同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积极结果,也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的实现。
    2.是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合意,即合同不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消极结果,也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不实现,即订约不成功或失败。
    合同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一般是什么?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
    一、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返还财产有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两种形式:
    1、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
    2、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
    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二、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是因该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
    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
    而对于如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加害一方赔偿其他损失;或者由有过错一方继续使用,适用金钱返还(赔偿)的做法,以此弥补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
    三、赔偿损失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
    (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是:
    一、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五、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与协议的区别:
    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来说,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协议的一方是个7岁的小孩,这样的合同就没有效力。
    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仓储合同的订立主体通常是什么?
    保管人、合同存货人是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仓储合同的主体。在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只能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也就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仓储合同的纠纷预防:
    1、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
    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4、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合同法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题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5、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这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不同。
    
     该内容由 潘海玲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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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21:4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