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聚众赌博行为与开设赌场行为的区别: 首先,从组织的特点来看,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内部分工明确有的赌场服务人员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看风;赌徒需要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与赌博;但是,赌徒和行为人并不局限于认识的人,也可能根本不认识;只要行为人开设场地,场地在一定范围内为人所知,场地就能自动起到吸引他人赌博的客观作用,而不需要被告在此外做特殊广告、组织和吸引;聚众赌博往往规模较小,没有明确的分工;聚众行为人除了实施专门的聚众行为外,往往需要行为人每次分别吸引他人赌博,比如通过电话通知组织人员,与其他赌徒没有区别。其次,从赌博行为的控制和赌博方式的确定来看,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处于中心地位,对赌场的经营有绝对的控制。赌博方式和规则由开设赌场的行为人确定,赌具由其提供,盈利方式固定。聚众赌博具有临时聚合性,聚众行为人与赌徒处于平等地位,赌博方式和规则共同商定。最后,从犯罪场所的固定性和持续时间来看,开设赌场罪的场所吸引赌博人员的功能更加稳定,持续时间更长。从字义上讲,赌场是指专门用于赌博的地方。因此,只要某个地方在特定时间专门用于赌博,就可以认定为赌场。但在实践中,很多开设赌场的行为人为逃避打击,不断以移动赌场的形式改变赌场的位置,确定位置后临时通知。但这种位置的变化并不影响赌场对赌博人员的吸引力,即场所聚集的功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