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珠海机动车解除抵押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的原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4、属于抵押权人为单位且已注销的,还需提交该单位的注销证明原件(可以为工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5、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原件; 6、机动车抵押登记申请表。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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