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法律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但是夫妻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房产被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双方又无法就房产分割达成协议的,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 房产因为是不动产,会根据房产的出资和是否办理产权登记会有不同的分割。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其子女购买的房屋并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父母为对其子女的个人赠与,是其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3、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双方对此房产的归属达不协议,法院可以判决此房产归不动产登记一方,未还完的贷款为得房一方的个人债务,得房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