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有书写、保管等义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材料有哪些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会诊意见、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等;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等;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4、封存保留的输液、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等。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如何收集证据 发生医疗纠纷时收集证据的方法: 1、要求医院立即封存病历,最好对封存过程进行公证或请律师见证; 2、因抢救急危病人医务人员需要补记病历的,补记期间病人方有权要求在场监督; 3、患者应及时要求进行相关检查,并充分行使选择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权利; 4、如案件即将或已进入诉讼程序,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调查取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